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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费〔2009〕88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收取物业管理师资格考务费基础上,核定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64号)规定,全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院承担。省人事考试院在组织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向参考人员收取考试费标准为:基础考试(2科)和专业考试(2)每生每科60元,考务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开支。

  三、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考生负担。

  四、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考生和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考试费收入缴入省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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