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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拆迁安置房为经济适用住房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0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妥善解决拆迁人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户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历史遗留问题,经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交对象:在《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筑府发〔2007〕96号)文件出台前,拆迁人用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有完全产权的被拆迁户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补交标准:参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89号)文件,按拆迁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办理程序: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协议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及房屋安置户清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拆迁人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清单到市国土资源局给有完全产权的被拆迁户补交土地出让金,市住房保障部门凭市国土资源局的出让合同和交款收据给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再办理被拆迁户的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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