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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承受房产契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9]4号)


郑州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郑财办农税[200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规范契税征收依据,防止出现多征、漏征税款,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凡是购房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面积为准,并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已经按照购房合同或发票征收契税税款的,在征收机关发现所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或发票上注明的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面积套用适用税率计算税款,对所征税款予以追征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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