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竞聘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登记表,作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应解除岗位聘任合同,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任职资格和等级资格而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下一级岗位,并可以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竞争落聘的人员,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组织培训,妥善安置,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流,同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聘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考察情况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专家考评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聘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聘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干部、群众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