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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竞聘上岗任职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岗位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竞聘上岗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考核登记表,作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职务升降、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应解除岗位聘任合同,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新聘任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任职资格和等级资格而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直接聘任下一级岗位,并可以继续按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加有关学术、技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竞争落聘的人员,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或另行安排适当工作,或组织培训,妥善安置,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流,同时注意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要确保竞聘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要严格执行竞聘上岗工作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考察情况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情况等;

  (四)面试小组、专家考评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参加竞聘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聘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干部、群众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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