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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条 件

  第七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与竞争岗位相适应的政治条件;

  (二)竞争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竞争工勤岗位的,应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

  (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已具备高一级资格的能力,经专家考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按实际岗位需要,低职高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九条 竞争技术工人岗位,在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表现,高聘或低聘。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制定并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竞聘、决定聘用并公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征求职工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资格条件、竞争的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办法等。

  第十二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填报竞聘岗位。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岗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岗位。

  领导小组应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竞争人选。

  第十三条 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可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办法实施竞聘。

  竞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采用由专家组进行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考评的方式,也可采用笔试、面试量化计分的方式,结合民主测评实施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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