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条 件
第七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与竞争岗位相适应的政治条件;
(二)竞争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竞争工勤岗位的,应具备相应岗位的技术等级资格或上岗证;
(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暂未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已具备高一级资格的能力,经专家考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按实际岗位需要,低职高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
第九条 竞争技术工人岗位,在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格的前提下,可根据岗位需要和本人表现,高聘或低聘。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条 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制定并公布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竞聘、决定聘用并公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征求职工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竞争岗位、竞争范围、资格条件、竞争的方法程序、时间安排、考核奖惩办法等。
第十二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自愿填报竞聘岗位。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岗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岗位。
领导小组应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竞争人选。
第十三条 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可参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办法实施竞聘。
竞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以采用由专家组进行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考评的方式,也可采用笔试、面试量化计分的方式,结合民主测评实施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