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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人[2005]143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办法。

  事业单位应逐步扩大竞聘上岗面,并在一定时期内实现所有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结构、比例、职数等要在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况时,一般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机构撤并、调整或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职数或编制限额的;

  (二)新设岗位或岗位出现空缺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人选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六条 竞聘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对某些特殊岗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允许本系统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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