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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2、验收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包括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监理验收报告、竣工图和决算等;施工过程有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报告和批复。
  七、资金拨付
  根据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按照建设进度市财政下达资金。
  八、责任追究
  在生态公益林封育建设中因工作不力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拨付资金、撤销项目、收回补贴资金等措施,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仅适用于上海市完成国家林业局下达的生态公益林封山育林(不限山区)任务的封育改造。

2 总则

  2.1 为巩固本市造林绿化成果,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加快森林培育,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封山育林任务,制定本办法。
  2.2 生态公益林封育管理要认真贯彻营林为基础的方针,主要目的是调整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优化林分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3 生态公益林封育应坚持封、育结合的原则,严格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作业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按标准组织验收。

3 林地封育对象

  3.1 低效纯林
  生态效益或生物量显著低于同类立地条件经营水平的单一树种的生态公意林。
  3.2 树种(种源)不适林
  因树种或种源选择不当,未能做到适地适树,树木生长不良,功能效益低,且无培育前途的林分。
  3.3 病虫危害林
  受有害生物严重危害且难以恢复正常生长的林分(带)。
  3.4 经营不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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