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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在企业居民区内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建设在企业居民区内政府派出机构水电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洛政办〔2009〕44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部分建设在我市企业居民小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政府派出机构拖欠水电等费用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区政府、市公安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政府派出机构立即对本单位水电等费用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于2009年6月底前,将自2008年2月1日以来所欠缴的水电、垃圾清运等费用,全部补交到位。凡没有安装水电计量装置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做到分表计量,及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同时,要认真研究将派出机构需支付的物业费纳入财政预算范围,按时足额拨付。

  二、各企业居民区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电等价格政策,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企业要督促物业公司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同时,根据企业自身财力情况,可对本单位的物业公司进行适当补贴,弥补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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