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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407号)


各盟市卫生局:

  日前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2009年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

  1.临床、口腔、公卫类别基地设置要根据《方案》的设置原则进行。各考点于5月15日前将基地设置情况报考区(附件1)。同时在网上填报考试基地、考组数、考生人数汇总表。

  2.在考点的领导下,考务办公室主任担任考试基地主任,负责基地建设和考试实施。各类别的三个考站分别设1名负责人,在基地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站考试的组织实施。基地主任及考站负责人名录报考区备案(附件2)。

  3.根据《方案》及2009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实践技能考官培训的要求,考试基地要建立试卷保密管理制度、考官职责和执考要求、考官纪律、各类考务工作人员职责、考试工作规程、考试成绩管理制度、考试监管与违规处理制度、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考区将派巡考监督检查。

  4.考试场地的设施根据《方案》的要求执行。

  二、考官的选聘与管理

  考官、主考官、总考官依据《方案》规定的条件选聘。聘任名录经网上填报,同时书面报考区(附件3)。考官培训分为三级,首席考官参加国家培训,考区负责组织考点总考官的培训,考点负责组织本考点考官的培训,培训计划、培训和考核结果及时报考区。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考官由考区统一办理聘任手续,颁发考官证,证书有效期2年。考官必须持证上岗。

  三、实践技能考试的实施

  考试的实施严格按《方案》的规定进行。临床类别将统一开考时间,实行“多套试卷、分期投考”。其他类别开考时间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规定的时间进行。考前要确定保密、监考、巡考、引导员等人选,进行考前培训,明确各自职责。所有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见方案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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