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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促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现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创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创业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机构是指经认定为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和服务并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培训的教学管理、专家和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评估等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创业培训技术标准

  第四条 创业培训的报名与登记
  (一)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到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报名登记,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件(交存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填写《创业培训报名表》(表1)。
  (二)培训机构将报名人员填写的《创业培训报名表》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并进行检索。
  (三)培训机构委派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筛选,与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能力的人员签订培训协议并组班,按每班不得超过30人的要求填写《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表2)、《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表3),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同时在《培训子系统》上完成相应操作。
  (四)培训机构于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北京市创业培训报名花名册》一式两份报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
  (五)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确认,一份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另一份留存。
  第五条 北京市创业培训由创业能力培训和后续服务两部分组成。
  (一)创业能力培训
  1.培训机构按照创业培训要求在开班前组织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承担培训任务的教师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教学计划,并将测评结果反馈给学员。
  2.培训机构应于创业能力测评后,按照《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的日程正式开班;每班次应由两名以上创业培训教师根据创业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学员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3.每班次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开展“一对一”的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4.每期能力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创业计划书》报送市劳服管理中心,市劳服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由培训机构存档。
  5.未通过评审的培训学员要求对《创业计划书》复审的,应向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区县劳动保障局向市劳服管理中心申报。
  6.市劳服管理中心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区县劳动保障局。未通过复审的,应重新制定《创业计划书》。
  7.市劳服管理中心根据《创业计划书》评审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合格证书,并及时通知培训机构领取证书及《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表4)。
  8.培训机构负责向学员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将证书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完成班级结业。培训机构将《创业培训证书管理表》报区县劳动保障局签章,并存档。
  (二)后续服务
  1.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能力培训后应为学员提供后续服务,满足学员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和开业指导等方面的需求。
  2.培训机构可采用创业见习+跟踪指导、创业实训+跟踪指导两种服务形式开展后续服务。培训机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开展后续服务,但必须将后续服务实施方案报市劳服管理中心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后续服务的有效形式。
  3.培训机构安排学员创业见习不得少于48学时,见习结束后,由见习企业出具《创业见习报告》(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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