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妇〔2009〕10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妇幼保健中心: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卫生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发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开展,提高筛查率。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确诊患儿的医疗救治和追踪随访,力争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努力减少先天性疾病对婴幼儿的损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确定具备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建立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明确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督导评估、人员培训、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