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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7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各市反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凡符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认定身份,社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供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凡曾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过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后,均可按照(冀劳社〔2007〕38号)文件第三条第三项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现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冀政〔2006〕67号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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