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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株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

  (一)合理确定土地价格,调整保证金比例。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在新的土地基准地价正式颁布之前,仍实行原土地基准地价。将出让土地保证金比例确定在出让起始价的30%以上。

  (二)合理控制土地规模。对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分宗出让。规划部门应积极考虑开发企业提出的规划要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和节能省地原则合理确定规划技术指标。

  (三)准予分宗办证。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对出让土地可根据开发企业的要求,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分宗签订出让合同,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激活二手房和商品房市场

  (一)放宽二手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购买二手住房(不限面积)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被拆迁人购置住房,其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份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

  (二)促进商品房交易。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购买商品房(不含别墅),并按规定税率(普通住宅2%,其他4%)缴纳契税的,凭契税交款凭证,到市财政局设在房产市场的窗口按下列比例办理返还,其中,购普通住宅的返1%,非普通住宅的返3%,非住宅的返2%。

  (三)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凡在市区购买房屋的,经申请可将本人及本人家庭户口中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株洲落户。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需验核主体工程是否完工,即可发放贷款。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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