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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名单或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名单,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补资金,由各级财政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城市医疗救助科目下达。试点期间,采取事先预拨资金、事后审核结算的办法,先由财政部门将已经安排的补助城镇困难居民参保的特补资金及时足额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拨付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再根据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实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困难居民人数进行结算。

  由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垫付的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直接拨付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方式与办法由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

  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需求提出支付计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资助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确定好对象和投保标准,与保险部门签订协议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为保障基金运行安全,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市级统筹。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每年的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量的20%。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是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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