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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临时医疗救助

  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各县市区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城乡低保证、疾病证明书、住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居)民代表会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居)民代表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填写《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并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

  (三)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和《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及《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救助类别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初步确定医疗救助类别,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3天,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对乡(镇)、办事处民政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上户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等,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通知乡(镇)、办事处再次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和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门诊卡、金由县市区低保局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或委托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发放。

  六、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各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各级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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