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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资助方法。按照分类资助办法,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在农村,重点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重点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通过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能够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资助重点困难群众参加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达到基本解决重点困难群众大病医疗的问题。

  2.资助标准。(1)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标准,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减半或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各县市区确定。(2)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的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其他城市困难群众按照国家规定的特补标准资助,即在普补的基础上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再由各级财政特补10元,成年城市低保对象由各级财政特补6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各县市区确定。(3)资助重点困难群众参加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及投保标准由市民政局和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二)门诊医疗救助

  1.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2.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规定特殊慢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发一定金额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的医疗救助卡,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与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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