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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株洲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通过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更大限度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体救助、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及时绩效的原则;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推进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下列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器官移植、康复医疗以及在不属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四、基本内容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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