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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1.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规划。

  2.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开发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开发区内企业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指导开发区内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7.定期向市州政府及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承担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三、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及扩区审批

  (九)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开发区设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申请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工业集中区由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十)开发区的扩区和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迁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迁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开发区的升级由所在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四、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

  (十一)规划编制的主体。省开发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

  (十二)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基础和特色,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已有的开发区要修编建设规划,拟新建或扩区的开发区要编制建设规划。没有开发区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设立1个工业集中区,为工业发展留有空间。一个开发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的产值应占开发区总产值的70%以上。编制开发区规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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