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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决定(2009)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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