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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将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市促进创业工作体系,加大对毕业生创业资助、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创业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2、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各区县、各开发区,以及有条件的高校、企业和单位,可因地制宜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形式的场地服务,对有一定规模、有相关政策配套、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园(街),经评估后,作为市级毕业生创业示范园,并给予适当补贴。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规费优惠和减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注册等费用。对创办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对首次创业成功和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46号)文件,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创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4、将在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范围,人事、劳动、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可按规定受理其在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鼓励企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采取投资或担保方式为来宁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启动资金,创业成功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二、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5、建设一支人员相对固定、专业性强的创业导师团队伍。组织“创业导师进校园”,开辟“南京大学生创业网”,开办“市民创业就业讲堂”,为创业毕业生掌握政策、沟通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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