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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126号 2009年05月25日)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科学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城镇规划,在规划工作中充分反映和尊重民意,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确保重建工作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规范、有序开展灾后重建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全省38个重点城镇的恢复重建规划已基本编制完成,为顺利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了科学依据。但鉴于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等特定情况,一些地方应急编制城镇规划时受到许多客观条件制约,目前的规划成果还有待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城镇规划是地震灾区城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定依据,事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重建城镇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城乡规划法》对加强规划公众参与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对城乡规划领域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法制要求,也是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众参与重建城镇规划的重要性,按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川办发〔2007〕12号)要求,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重建城镇规划公众参与工作,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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