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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据规划和协议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据规划和协议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通知
(川办函[2009]130号 2009年05月26日)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发布以来,我省抓紧编制下达了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有关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重建规划和年度计划,迅速行动,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目前全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为确保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严格依据规划和协议实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划,抓紧分解落实年度计划目标

  灾后恢复重建必须按规划实施。有关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据国家规划和《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按照三年目标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要求,抓紧本地本部门年度计划目标的分解落实。对年度计划分解和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程序,由各市(州)商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基础工作和具备必需条件的前提下,在中期评估中研究确定调整方案。对属于今后发展需要的新建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安排。在未按程序批准同意前,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将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作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用中央基金建设实施。

  二、提高效率,尽快完成重建项目审批

  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80号)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抓紧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完善项目审批手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概算投资,防止超标准和超规模建设。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特点,研究制订本地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的具体办法。对需报国家审批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衔接汇报,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尽快批复。经批复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有关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地、本部门负责的项目统一纳入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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