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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9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6月1日)废止

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6年5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发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4月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9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市民身心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泉城特色的省会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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