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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

杭州市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
(杭卫发〔2009〕141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市委[2007]43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委 [200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夯实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稳定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临时)》、《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未享受当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障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保。
  本通知中的乡村医生是指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从业人员。
  (一)截止2009年1月1日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截止2009年1月1日时曾在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连续依法执业满15年及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乡村医生。

  二、参保种类与程序

  (一)参保种类。根据乡村医生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种类。
  1、劳动年龄段内的乡村医生可依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办理参保手续时的规定执行。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可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保程序。要求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乡村医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执业资质证明、在岗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所在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并进行初审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参保手续。具体参保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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