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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扶贫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专项资金,切实抓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市里重点是与相关县(市)配合做好16个乡镇3个片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其他经济薄弱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确定的相关标准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做好扶持工作。二是要把具有永久性、产权明晰、效益明显的物业经济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项目,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长期稳定的来源。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扶贫办、市农办、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为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强村富民,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欠发达地区实际,现就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经过努力,争取到2012年,市内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每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包括正常性上级补助收入)基本达到10万元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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