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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各类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了激发和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市人民政府相继开展了一系列表彰活动。这些活动,对于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有些表彰的范围过宽过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表彰的作用;二是一般性工作的表彰过多;三是有些表彰活动审批程序不够规范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各类表彰活动,提高表彰的实际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报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系统开展的年度性表彰,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以部门名义发文表彰;多个部门联合表彰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表彰,承办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表彰;对于全市综合性的重要表彰,承办部门在严格履行评审程序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表彰。
  二、明确表彰内容和范围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列入市人民政府的表彰内容。需市人民政府表彰同类性质的内容要合并后一次表彰。要严格控制表彰范围,一次表彰的个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0人,表彰的集体和单位不超过100个。表彰对象要以基层为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不纳入市人民政府的表彰范围。一项工作表彰的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能放宽年限的要放宽年限。
  三、提倡厉行节约
  各类表彰活动都要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要严格控制各类表彰活动经费开支,不得随意提高奖励标准,不得以表彰奖励的名义滥发财物。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加强本系统、本区域各类表彰活动的规范管理,制定相应规范,严格报批程序,形成有效机制,充分发挥表彰活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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