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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四)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长远利益的原则。确保农民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收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
  三、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和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一)规范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由市农业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的《滨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间自行协商转包的,由转包双方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委托租赁承包方式流转土地的,可由农户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中介组织统一代理与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采取土地股份合作方式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户与股份合作社或业主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互换经营的,应在签订承包户土地互换协议的基础上,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必须在村委会或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同时报乡(镇)农经站备案。跨行政村的土地流转合同应经公证机构公证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200亩的,同时报县(区)农经局(站)备案。
  (二)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农经站备案。乡(镇)农经站应当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各乡(镇)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四、引导发展多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等农业经营主体投资效益农业,以租赁经营等形式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生产基地,开展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够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作用,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支持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各级涉农扶持项目应向土地流转度高、规模经营好的地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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