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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规〔200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2009年5月12日(2009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鄂州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利用中央、省、市投资的包括计划、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民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文化、教育及劳动就业等在内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项目集中、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资金整合、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
  第三条 市城乡一体化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建设的统筹规划;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统筹委)负责建设项目的督查和指导;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核拨和监督;各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坚持户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方筹集的原则。
  第五条 城乡一体化建设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农户投入的资金;
  (二)村集体自筹的资金;
  (三)区、乡镇、街办预算安排的资金;
  (四)市级整合的涉农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土地开发、村镇建设、农村道路、安全饮水、沼气建设、文化教育等涉农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和培训资金、市级农业切块资金、特色镇建设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六条 城乡一体化专项资金在下列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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