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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承担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承担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关学历教育的联合、合作办学;开展高学历层次教育的学校,不得与低学历层次教育的学校开展有关高学历层次教育的联合、合作办学;公安类、师范类、医疗卫生类和语言类的学校及其相关专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七)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督促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和完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制度,基本办学条件通报制度和诚信办学制度。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和机构,要依法查处。
  (八)建立健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重大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和值班制度。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各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及学校(机构)要及时上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漏报,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奖惩并举,促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一)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为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对坚持依法办学、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及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依法查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机构)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违规招生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虚报、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培训补贴等资金的;
  5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学质量低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
  6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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