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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
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各办学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
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努力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实用型、技能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规范设置与管理等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权限
  按照分级办学、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责任机制。
  (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由自治区地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民办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教育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系指由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各层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由自治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自治区及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及各地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和教育培训及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自治区及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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