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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的通知
(淄卫字[2009]145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大企业卫生处,市属、市管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2、高危孕妇管理程序(略)
  3、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本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胎婴儿。

  第四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内容:

  一、孕期保健

  (一) 孕前期

  孕前期保健是预防后代发生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避免环境中有害因素对生殖细胞及其功能的损害、提高人口素质的关键。

  保健重点:有计划受孕,选择适当年龄和季节,最佳怀孕时间应选择在7-9月、年龄在24-29岁;孕前3个月至孕后3个月口服叶酸片0.4mg每日1次预防胎儿畸形。

  (二)孕早期(孕13周前)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定期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增加检查次数。

  1、及时发现孕妇,建立《淄博市孕产妇保健档案手册》(以下简称《孕保册》),仔细询问病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

  2、辅助检查:

  (1)常规检查项目:血、尿、白带常规,肝功(ALT、AST),乙肝表面抗原(HBSAg),梅毒血清试验(RPR),B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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