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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9〕31号)


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

  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支持政策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九)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电力、供热、自来水、环境影响评价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等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三、拆迁安置政策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居民拆迁的,按《黑河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企业拆迁的,按《黑河市城区棚户区内企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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