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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办〔2009〕36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26日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有关单位支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厅〔2009〕10号),现就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社会组织审批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社会组织社会化

  1、实行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合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7年市政府第128号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管理职能。市、县(区)的其他有关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无业务主管单位、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无合并账户、无合署办公”的要求,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实现民间化与社会化。原有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此要求和原则,实行政会分开。

  2、实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尊老扶弱、助残养孤、扶危济困、救助赈灾等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凡申请成立此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登记,并履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能。市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非公募基金会的申请登记并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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