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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的若干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的若干意见
(衢政发〔2009〕26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解决更多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保障准入条件,逐步将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以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一半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全市计划保障2000户,力争提前一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求情况,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用政府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

  (三)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旧城改造拆迁、城中村改造拆迁、厂中村搬迁等涉及拆迁房屋的,鼓励推行货币化安置,凡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再给予20%以下的奖励。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视情况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延长贷款期限,最长放宽到25年,借款人最终还款时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政策,凡是在本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市区购买住房的职工,均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宽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条件,职工可凭经备案的购房合同、20%首付款发票及相关材料,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缩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间隔,将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时间间隔由原来的不少于24个月缩短为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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