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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2009)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09〕96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燃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继续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5月27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燃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54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59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39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2.6元(5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3.3元),老用户每立方10.6元(5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1.3元)。

  三、管道天然气

  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4.3元(5月抄表综合结算4.6元);老用户每立方3.7元(5月抄表综合结算4.0元)。

  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五、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接受各方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六、各经营单位应于2009年6月10日前到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外马路汕头商厦8楼)换领石油气价目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价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附件:1、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2、汕头中心城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汕头中心城区石油气零售价格表
  (自2009年5月27日起执行)

 

中准价

(元)

下浮6%

备注

15公斤瓶装(净重14.5 公斤/瓶)

59

55.5

含钢瓶检测费1元

10公斤瓶装(净重9.5 公斤/瓶)

39

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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