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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员办关于做好辽宁省2008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专员办关于做好辽宁省2008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辽监[2009]33号)


中央直管驻辽宁省各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6]82号)的规定,为做好2008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具体提出如下要求:

  一、产权登记监督检查范围。

  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银监会辽宁监管局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资实体)。

  二、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载产权登记软件。访问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二)将数据录入软件。将相关数据录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系统软件,核对无误后将软件中的数据导入优盘,并打印输出《--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一式两份。

  (三)签字并盖章。输出两份《--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后,在申报企业财务负责人、申报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栏内签字并盖章,其中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总部或上级单位财务负责人需加盖各自的公章。

  (四)办理监督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1.签字并盖章的《--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一式两份及优盘。

  2.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经主管部门审核的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2)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3)企业本级及子公司发生产权变动以及办理相应产权变动登记情况。

  (4)企业本级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

  (五)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按照财金[2006]82号的相关规定先补办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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