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4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北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确保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依法、规范和科学,参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及时修订。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甲型H1N1流感病例
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方案(试行)
为科学地判定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对其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依法、科学、及时、有序地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参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居家医学观察对象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
二、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和调查。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或地段保健医生负责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开展体温测量登记等健康监测工作。
(四)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在居家观察期间出现的突发身体疾病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五)所在地街道、社区的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生活服务保障和垃圾收集转运工作。
三、居家隔离居室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