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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9〕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现场推进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救灾和恢复资金物资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安全运行,州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州“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掌握我州“8·30”地震和“11·02”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完善措施,督促整改,抓好落实,确保救灾和恢复建设款物管理使用规范、公开透明,保障灾区恢复建设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检查内容

  (一)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的接收、拨付(分发)和管理情况。检查救灾款物的接收手续、帐务是否清楚、拨付是否规范,相关台帐是否建立,痕迹管理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二)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的使用、发放情况。检查救灾及恢复建设款物的使用、发放是否专款专用,是否严格遵循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及恢复建设款物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

  (三)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公开发放与监督管理情况。检查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 “四审核、两张榜”公示制度的要求,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保证救灾及恢复建设资金物资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位。

  (四)救灾及恢复建设款物监督检查情况。各县市及各相关部门是否按照要求,严格对照检查内容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查范围是否全面彻底;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是否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整改,坚决纠正;对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是否及时查处;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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