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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其配偶一同来京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子女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申请到本市公立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选择国际学校或当地公办学校国际班就读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入学问题。其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并报考市属高等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报考高等院校。

  第二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为首都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等表彰奖项。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目录,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引进的人才列入市委市政府联系专家范围,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央要求,积极主动地为中央实施“千人计划”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和服务措施。鼓励市属各单位采取特聘专家、项目咨询和讲学论坛等形式,充分利用国家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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