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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可参加北京市重点科研项目并担任重大科学研究计划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聘为政府专家顾问组成员,参与政府政策咨询、制定与实施。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

  (三)担任项目或计划负责人的,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可决定科研经费使用,包括用于人力成本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进行调整;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四)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五)可申请有关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必要时,有关部门应以特别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六)由人才引进牵头组织单位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财政资金,对引进的人才提供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

  (七)有关部门应注重吸收引进人才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

  (八)按照国际惯例考核和评价引进人才的工作绩效,可采取弹性考核和评价等方式,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和频繁考核。

  (九)可推荐引进人才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推荐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

  第十二条 保障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包括以合作和委托研究开发方式取得)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对于获得发明专利的,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工作,可不受用人单位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编制已满的,可经编制部门同意后,先接收再消化。海外高层次人才提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需要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参考引进人才来京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并与本人能力和贡献挂钩。受聘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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