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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

  (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

  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

  第四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程序:

  (一)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互荐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大学、专业团体协会、各类园区(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和工业园等)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等方式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会同市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积极发挥好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等部门在海外的联络、宣传、推介作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可通过驻外使领馆、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海外联络处、国外大学及各专业团体协会等渠道积极寻访海外高层次人才,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物色拟引进人选,经接洽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报。

  (二)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对申报拟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后,报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

  (三)经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批同意后,由北京海外学人中心通知用人单位并向海外高层次人才颁发《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提供专业配套服务。

  (四)用人单位根据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的意见,对经过认定、审批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对引进的人才,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引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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