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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京就医。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连续计算的应连续计算,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来京创业和工作的留学人员,可申请按照优惠价格租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转性住所,也可由用人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国外毕业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过两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轿车一辆。

  第二十五条 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申报“首都杰出人才奖”和“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等表彰奖项,获奖者可按规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建立海外学人信息库和重点中学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遴选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改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引进的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应关心留学人员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此前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积极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
  第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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