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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9〕823号)


省统计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的请示》(云统发〔2009〕32号)收悉。根据此项考试收费标准的试行情况,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每科50元;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仍为每人次80元。上述收费标准含上缴国家统计局的考务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与组织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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