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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学历、职称学习培训只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学习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重点工程指挥部、协调办、管理局、项目办等抽调人员补助标准: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工地工作,不能回家或不能回单位食堂就餐的,每人每餐报销误餐补助10元(1天以两餐为限),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在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按照出差规定报销有关费用,但在野外工地住宿的每人每天报销40元出差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抽调人员的各项补助不得重复报销。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1次。

  第二十五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实行公务卡决算的单位,差旅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支付,并按公务卡及财务报销程序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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