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上限开支标准如下:
标准:元/人/天
第十二条 州级出差人员原则上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正副州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职务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出差原则上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凭据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三)定点饭店按招标要求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标准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的,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按50%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没有住宿费票据的按标准限额的50%发给个人。下列情况除外:
(一)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单数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每人每天的住宿费可超限额标准的1倍报销。
(二)参加旅游促销、招商引资等活动,出差人员原则上住宿三星级以下酒店(含三星级酒店),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二)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以及从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下派和到上级部门、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包干:
州外出差人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昆明出差当天往返的补助8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25元,当天往返的补助40元。
楚雄市城市规划区指:楚雄市鹿城镇、东瓜镇。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州内20元、州外30元,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在出差地的交通、通信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