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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楚政通〔200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州人民政府驻外机构。

  州级行政机关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出差往返地间交通费。超出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

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州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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