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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三门峡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查、普查和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普查和复查具体组织方式由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5日前,县级政府均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机构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豫政办〔2009〕1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逐级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清仓查库领导机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完成辖区内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和省实施方案为主。2009年3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监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县(市、区)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县级政府要督促和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20日前,由市政府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全市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典型调查选择在全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5-10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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