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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通知
(冀商屠管字〔2009〕13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厅与省财政厅对2008年7月至12月份的病害猪无害化统计数据进行了沟通,从对比的数据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上报数据有差异。各设区市商务部门从所辖区县上报的数据统计不准确,存有漏报的现象;二是病害猪检出率不正常。一个地区的病害猪检出率一般应在2‰至5‰之间,个别县(市)月屠宰量上千头,却无病害猪检出;三是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低。屠宰过程中有害腺体和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是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而有的屠宰企业的病害肉折合头数较低甚至为零。

  为此,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病害猪无害化监管力度,高度重视无害化数据报送工作,定期对定点屠宰厂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各项台帐记录进行普查,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抽查;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杜绝套取补贴资金现象,同时要保护定点屠宰厂的切身利益,确保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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