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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关于鼓励本市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指导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鼓励本市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指导意见
(沪民社综〔20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指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提供就业岗位、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意义
  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特别是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两年内仍未就业的历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是贯彻落实国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严峻就业形势的积极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并将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同时,当前的就业形势,为社会组织吸纳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是社会组织把握历史机遇,聚集人才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推动新一轮发展的契机。各相关部门要以促进大学生就业为抓手,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以提升社会组织队伍素质和综合能力为目的,拓展就业领域,为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的合力机制。
  二、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和提供见习培训等,以及大学生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社会组织的,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大学生自主创办,或者社会力量以招聘大学生就业为主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提供咨询指导和全程服务;凡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登记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获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可允许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金;并由登记机关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告,免收公告费;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公益创投项目评估,并可优先进入登记管理部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接受指导服务和享受减免租金等优惠扶持。
  (二)大学生自主创办科技、创意类等社会组织,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9〕2号)精神,给予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和创业前小额贷款担保支持。在18个月的初创期内,符合条件的按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贷款担保及贴息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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