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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三)着手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整合现有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事业机构,建立名称规范、职能一致的劳动保障监察局,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订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执法装备、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指导性标准,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和培训,逐步将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理论研究,对执法重点难点的典型案例,组织专题研讨,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能力,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三、提高效能,切实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和督办制度。对当地发生的涉及100人以上、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起的群体性重大事件,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个小时之内向省厅报告,特别紧急重大的情况,要在1小时内报告。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明确办案职责,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管辖分工,承担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责任。省、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大违法案件的督查责任。高度重视群体性事件,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准确地做好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重大违法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依法进行处罚,如实报告查处情况。要密切关注媒体尤其是网络曝光的重大违法案件,迅速组织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过正面宣传进行舆论导向,防止事态被恶意炒作或放大。
  四、注重实效,认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专项整治行动
  (一)第一季度,针对当前就业形势严峻、坑骗求职者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联合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对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
  (二)第二季度,配合有关方面就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问题开展农民工维权专项行动,5月底前将组织开展以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重点内容的专项监察行动,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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